TSG21-2016
1. 第Ⅲ類壓力容器用Ⅳ級鍛件應進行復驗。P6
2. 第Ⅲ類壓力容器的設計總圖、風險評估報告、強度計算書或應力分析報告,應當由壓力容器設計技術負責人或其授權人批準。P15
3. 第Ⅲ類壓力容器,設計時應出具包括主要失效模式(危害識別)和風險控制等內容的風險評估報告。P16
4. 第Ⅲ類壓力容器的接管(凸緣)與殼體之間的焊接接頭以及夾套壓力容器的的焊接接頭,應當采用全焊透結構。P21
5. 設計壓力≥1.6MPa 的第Ⅲ類壓力容器,其 A、B 類焊接接頭應進行 100%無損檢測。P23
6. 設計壓力≥10MPa 的第Ⅲ類壓力容器,厚度≥12mm的碳素鋼和低合金鋼板(不包括多層壓力容器的層板)用于制造壓力容器主要受壓元件時,應逐張進行超聲檢測,按照NB/T47013.3-2015規(guī)定,檢測技術等級B級,合格等級不低于Ⅱ級。P8
2 I:
高危介質工況的設計規(guī)定
1. 厚度≥12mm的碳素鋼和低合金鋼板(不包括多層壓力容器的層板)用于制造壓力容器主要受壓元件時,盛裝介質毒性程度為極度、高度危害的,應逐張進行超聲檢測,按照NB/T47013.3-2015規(guī)定,檢測技術等級B級,合格等級不低于Ⅱ級。P8
2. 耐壓試驗合格后,對于介質毒性程度為極度、高度危害或者設計上不允許有微量泄漏的壓力容器,應當進行泄漏試驗。P19
3. 介質為易爆或者毒性危害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的壓力容器,接管(凸緣)與殼體之間的接頭設計以及夾套壓力容器的接頭設計應當采用全焊透結構。P21
4. 盛裝毒性為極度或高度危害介質的壓力容器,需要制備產(chǎn)品焊接試件。P22
5. 盛裝液化石油氣、毒性危害程度為極度、高度危害介質及強滲透性中度危害介質的壓力容器,其管法蘭應按照HG/T 20592系列標準的規(guī)定,至少應用高頸對焊法蘭、帶加強環(huán)的金屬纏繞墊和專用高強度螺栓組合。無法采用此類管法蘭密封組合的,應當由設計者根據(jù)介質、壓力與溫度特性確定法蘭連接結構。P22
6. 盛裝毒性危害程度為極度、高度危害介質的壓力容器的焊接接頭需要對其表面進行磁粉或者滲透檢測。P24
GB/T 150.1~150.4-2011
1. 介質毒性程度為極度、高度危害或者不允許有微量泄漏的容器,應在耐壓試驗合格后進行泄漏試驗。P15
2. 爆破片安全裝置不能單獨用于排放介質毒性程度為極度、高度危害或者易爆及液化石油氣等場合,在這些場合可以和安全閥組合使用。P19
3. GB/T150.1-2011附錄C以驗證性爆破試驗確定容器設計壓力的方法不得用于盛裝極度和高度危害的容器設計。P27
4. GB/T8163中10、20鋼和Q345D不得用于毒性程度為極度或高度危害的介質。P53
5. Q235B和Q235C鋼板不得用于毒性程度為極度或高度危害的介質。P87
6. 用于盛裝毒性為極度或高度危害介質的碳素鋼、低合金鋼制容器應進行焊后熱處理。P332
7. 盛裝毒性為極度或高度危害介質的容器,有A類縱向焊接接頭的容器,應逐臺制備產(chǎn)品焊接試件。P333
8. 盛裝毒性為極度或高度危害介質的容器,需采用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方法對A類和B類焊接接頭進行全部射線或超聲檢測。P335
HG/T 20580~20585-2020
1. 用于介質的毒性為極度和高度危害的鍛件應符合Ⅲ級或Ⅳ級要求。P84
2. 對于盛裝易爆介質和中度危害介質的,容器法蘭的PN不應低于0.6MPa;對于盛裝介質為極度和高度危害介質、強滲透介質的容器,容器法蘭的PN不應低于1.0MPa。P472
3. 對于盛裝爆炸危險介質和中度毒性危害介質的容器,容器接管法蘭的公稱壓力等級選用應不低于1.6MPa;對于盛裝毒性極度和高度危害介質、強滲透性介質的容器,容器接管法蘭的公稱壓力等級選用應不低于2MPa. P473
4. 對于盛裝極度和高度毒性危害、強滲透性的中度毒性危害、液化石油氣的容器,其接管的法蘭應采用帶頸對焊法蘭。P473
5. 盛裝極度、高度危害介質的容器且殼體壁厚大于等于12mm時,應采用整體補強或局部整體補強元件的補強方法。P480
6. 容器中盛裝易爆介質和毒性危害程度為中度、高度、極度介質時不應選用玻璃管液面計和玻璃浮子液面計。P484
7. 容器內盛裝易爆介質以及介質毒性為極度、高度危害或有強滲透性的中度危害介質時應選擇全焊透焊縫。P533$W